職務犯罪觀后感(經典十一篇)
發表時間:2023-04-07職務犯罪觀后感(經典十一篇)。
[1] 職務犯罪觀后感
××年,我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貪腐體系實施綱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切實抓好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黨員干部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以豐富的廉政文化活動為載體,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努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勤政為民、清正廉潔”的良好氛圍,從源頭上遏制貪腐現象的滋生蔓延,為建立一支為民、務實、清廉的干部隊伍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嚴格落實學習制度,堅持把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反腐倡廉理論教育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學習的重要內容,促使黨員干部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廉潔從政。
1.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屆×中、中紀委×次全會精神,認真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貪腐的宣傳教育。組織廣大黨員、干部深入學習黨章,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領會重要論述,全面理解胡所倡導的“勤奮好學、學以致用,心系群眾、服務人民,真抓實干、務求實效,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顧全大局、令行禁止,發揚民主、團結共事,秉公用權、廉潔從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個方面良好風氣的精神實質;組織學習《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貪腐體系實施綱要》、《科學發展觀干部讀本》、《領導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讀本》、《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廉政準則》等,增強遵守黨章和嚴格按照黨章規范自己言行的自覺性,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權力;組織學習黨的精神,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是推動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充分認識保持黨的純潔性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扎實開展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貪腐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2.進一步深化“恪盡職守、廉潔從政”主題教育。今年的“恪盡職守、廉潔從政”主題教育將賦予新的內涵、新的內容、新的措施,重點在抓教育系統性上下工夫,關鍵是強化效果狠抓落實。在抓廉政教育上,把廉政教育與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活動充分統籌起來,堅持思想灌輸和啟發教育相結合、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相結合、傳統方法和現代手段相結合。
3.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扎實抓好“五個一活動”。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積極營造風清氣正、崇廉尚潔的良好氛圍,筑牢廣大黨員干部拒腐防變思想防線。重點開展 “五個一活動”:組織一次警示教育活動,通過組織干部職工集中開展參觀警示教育基地或觀看警示教育片,以案說法,以案明紀;推薦精讀一本理論和廉政讀物,舉辦廉政演講、征文比賽以及優秀讀書筆記評比,組織大家交流心得、暢談感受;豐富一批廉政文化宣傳陣地,在網站平臺上開辟廉政宣傳專欄,每周刊登廉政格言,重大節日發送廉政短信,常學習、常提醒;召開一次干部家屬助廉座談會,把廉政教育延伸到家庭、延伸到八小時之外;參與評選一批全省環保系統勤政廉政好干部,組織先進事跡巡回宣講,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作用。
進一步健全有效制約環保行政權力行使的內部防控機制,做到用制度規范從政從業行為、按制度辦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財,做到權力運行到哪里、制度規范就約束到哪里,及時做好制度的廢、改、立,完善懲防體系建設。
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與環保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崗雙責”的工作格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涉及重要決策、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認真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黨委決策程序。嚴格執行黨委民主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嚴格執行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完善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制度;嚴格執行廉政談話制度和誡勉談話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檔案制度;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
2.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制度。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規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辦法。認真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輪崗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薦、考察、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完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
3.建立健全行風監督員制度。按照《××市政風行風監督員聘任和管理辦法》,聘請行風監督員,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推動我局政風行風建設深入開展。
4.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工作程序、方式,切實加強紀檢監察工作。建立環保工作人員效能建設情況反饋制度,把效能建設要求體現在環保執法檢查、行政審批、各類考核驗收(核查)、創建等各個環節,填寫《環保工作人員效能建設情況反饋表》。對已發布的內部防控制度執行情況,按照局《行政監察暫行規定》進行效能監察。深入推進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確保權力行使全過程留痕、電子監察全項目覆蓋,促進權力既能高效運行又能正確行使。
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構成調整如下:組長,副組長、,成員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監察室),具體負責全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配合各處室(單位)開展預防工作,建立健全相關臺帳資料,兼任辦公室主任。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和績效管理重要內容,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2] 職務犯罪觀后感
目前,依法懲治銀行職務犯罪還遠遠不夠。一是打擊不夠及時。某些銀行從自身經濟利益和部門聲譽出發, 對發生在本部門的經濟犯罪不深究,不嚴查,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等問題大了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二是懲罰力度不夠。對于一些重罪,量刑畸輕,特別是在**案件中,對犯罪分子給予更多的緩刑。三是司法投入不足,追查不力。
銀行系統發生的攜款潛逃案件涉及面廣,偵查投入大。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 影響了對一些攜款潛逃罪犯的追捕, 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曾經鬧的沸沸揚揚的高山案,是一個慘痛的教訓。不幸的是,各方仍然逍遙法外。
俗話說日防夜防家賊難防,有資料表明,銀行工作人員之間相互串通或與社會上不法分子相互勾結作案約占總數的60%。銀行職務犯罪往往涉案金額驚人,不發案則己, 一發案驚天動地。
為了銀行業的健康繁榮發展,我們必須切實行動起來,認認真真做好“預防職務犯罪”這一課題。我們應當建立起“預防為主、防懲結合”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杜絕職務犯罪。
首先我們要通過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教育、行業道德教育等手段, 把正確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廉潔從業觀等,作用于銀行工作人員個體, 并經銀行工作人員個體主觀能動地吸收、消化后形成內心信念。我行十分重視做好員工的思想素質工作,經常組織員工學習泰州銀監局案件通報等文件,要求每位員工都要做好學習記錄以及會議心得,認真領悟文件精神,加強自律。
其次,要建立一套以預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銀行職務犯罪的根本。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項業務活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制度,使每項業務和每個員工的業務活動都處于嚴密的內部制約和監控之下;要建立和落實預防責任制。我行雖剛剛成立,但是已經有了一套規范的內部控制體系,有一系列相關的規章管理制度例如《江蘇泰興建信村鎮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
我行對新員工的第一要求是:熟記各項規章制度,了解日常工作崗位約熟記制,嚴格控制風險。我行定期召開風險防范聯席會議,對自身崗位和全行經營環節進行了梳理,逐一排查了全行安全經營的簿弱環節并切實地進行落實整改。同時,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我們應該不斷加強企業管理水平,強化對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制約,逐步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特別是隨著網上銀行等現代技術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部控制制度也應與時俱進。
此外,我們應該用普遍的法律來預防犯罪,用法律制度來懲罰犯罪!我們要主動配合紀律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于違法犯罪人員,要準確有效地打擊,決不放縱,保持銀行干部職工的純潔性。
最后,我要在這里對泰州銀監分局等各級監管部門表示最衷心的感謝,感謝你們一直以來對我行的關愛和扶持,我行將繼續尊重和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全面、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監管部門報送信息,堅持特色經營,加強風險管理,實現我行健康、協調發展。相信在每一位銀行工作人員的努力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在司法部門的監督下,我們明天一定會雙贏!
[3] 職務犯罪觀后感
黨的十八大以來,XXX著眼于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以極大的政治勇氣、理論勇氣和實踐勇氣,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創見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從指導思想、形勢判斷、立場態度、目標任務、戰略重心、方式方法、內生動力和國際合作等方面,系統回答了反_斗爭為什么、是什么、怎么辦等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形成了新時期黨和國家反_戰略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是做好職務犯罪偵防工作的根本指針。各級檢察機關要自覺運用政治思維、歷史思維、辯證思維、戰略思維、創新思維和系統思維,深入學習領會XXX反_戰略思想,做到既“鉆進去”,抓住精髓、領會實質、武裝頭腦,又“走出來”,聯系實際指導實踐,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職務犯罪偵防之路。
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科學把握偵防工作的職能定位,全面擔當懲治_犯罪、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維護國家政權安全的多元使命。要充分認識偵防工作多元使命既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決定的,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復雜性決定的,具有鮮明的政治性、突出的法律性和廣泛的人民性。要深刻認識偵防工作多元使命的基本內涵,綜合運用多元化的執法方式,充分發揮打擊、預防、監督、服務、保護等功能,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構建方式多元、功能多元、效果多元的偵防工作新格局。要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全面履行偵防工作多元使命,主要是要堅持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牢牢把握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堅持解放發展生產力的根本要求,自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促進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堅持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推動工作創新發展;堅持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不斷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堅持在全部工作中隊伍建設是根本的人本觀念,努力建設過硬偵查預防隊伍。
要把加強偵查預防能力建設作為基礎性、戰略性工程來抓,積極實施政治強偵靈魂工程、實戰強偵主體工程、科技強偵信息工程、人才強偵戰略工程等“四大工程”,不斷提升偵防工作科學化水平。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推進偵查辦案法治化;綜合運用偵查手段,推進執法專業化;強化組織指揮能力,推進偵查辦案協同化。要全面加強反貪局建設,堅持政治建局,強化機構整合,強化偵查一體化機制,強化業務指導和理論研究,特別是要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嚴格落實“八項禁令”和“八個公開”,提升偵查預防戰斗力公信力威懾力。要把適應刑法修正案(九)的新標準作為偵防工作的當務之急,認真做好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工作準備,統一思想,積極應對,加大力度,狠抓質量,提高效率,確保辦案工作平穩健康發展。
要始終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辦案工作的絕對領導,嚴格執行要案黨內請示報告制度,認真落實“紀法分開、紀法銜接”新要求,自覺接受紀委、政法委的組織協調,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形成反_整體合力。
[4] 職務犯罪觀后感
(4月3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7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是指預防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原則,構建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預防體系。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監督權利以及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
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和重要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對象。
第九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劃;
(二)在作出有關經濟、社會等重大事項決策時,同時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措施;
(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規范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督促所屬各部門建立健全和落實預防職務犯罪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組織、協調所屬各部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并對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教育活動;
(七)結合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特點,進行預防研究;
(八)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大決策時,應當聽取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家咨詢機構,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情況,依法開展案件預防、提出檢察建議;
(二)針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領域,開展重點預防;
(三)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四)應有關單位要求,指導、協助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預防咨詢和預防指引;
(五)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情況,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教育活動;
(六)針對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進行預防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檢察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審判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結合審理職務犯罪和其他有關犯罪案件情況,依法提出司法建議;
(二)結合審理職務犯罪和其他有關犯罪案件情況,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教育活動;
(三)針對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進行預防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風險預警機制;
(二)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三)糾正消極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調查處理行政違紀、違法行為;
(四)組織建設電子監察系統,開展對行政行為的電子監察;
(五)組織開展廉政法制教育;
(六)定期向社會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實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二)加強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及領域的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采集、分析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一)督促、指導國有公司、企業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體系;
(二)督促、指導國有公司、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董事會建設,加強監事會監督,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的集體決策制度,促進國有公司、企業科學民主決策;
(三)規范國有公司、企業產權交易、無償劃轉等行為,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強對國有公司、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內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負責人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負責人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的工作目標管理,并指定相關機構承擔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的實際,結合上一年度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和監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通報指出的易發、多發職務犯罪領域、行業和崗位情況,制定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實施回避、審計監督等制度,并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健全和落實下列預防職務犯罪的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三)述職述廉制度;
(四)民主評議制度;
(五)誡勉談話制度;
(六)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公務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有關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共享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檢查,評估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的職務犯罪風險,排查職務犯罪風險節點。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開展招標、采購和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活動時,可以到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并根據查詢結果,采取預防賄賂行為的措施。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也可以自行到檢察機關查詢并要求檢察機關出具查詢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從下列方面對現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一)是否存在部門利益制度化、擴大部門權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
(二)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三)是否存在職權與責任關系明顯失衡、自由裁量權范圍過大;
(四)是否存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法律責任及問責機制缺位;
(五)其他制度廉潔性風險。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現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開展下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工作:
(一)結合本機關或者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對本機關或者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每年集中開展不少于一次的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和重要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三)定期開展法制教育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培訓;
(四)推廣先進典型,加強示范教育;
(五)結合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警示教育;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在機關、企業、社區、鄉村、學校等開展普法宣傳、法制教育、法律咨詢。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習預防職務犯罪法律和法規列入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學法教育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國有公司、企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檢察、審判、監察和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利用宣傳欄、警示教育基地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內容列入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和培訓計劃,重點對新錄用、晉升、轉任人員進行培訓。
承擔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內容列入培訓課程。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視察、開展執法檢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政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對行政機關落實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預防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國有公司、企業落實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預防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檢察、監察和審計機關在履行預防職務犯罪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實、及時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
(二)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建議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
(五)建議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對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人員予以處理。
檢察、監察和審計機關采取上述措施獲取的有關資料、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但因履行職責需要并經其主要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檢察、審判、監察和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有權向其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同時告知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或者審計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研究處理情況告知提出建議的單位。未采納相關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公布監督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不得妨礙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預防職務犯罪的網絡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當及時回應。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處理。
對于實名舉報的,受理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四十五日內將舉報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威脅、打擊和報復舉報人。
受理舉報以及因職務行為接觸舉報線索的機關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和舉報內容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和舉報內容。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保護。公安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舉報行為,受理舉報的機關和單位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使國家和集體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二)有效防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發生的;
(三)對偵破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的。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實預防職務犯罪的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檢查,或者發現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不及時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處理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工作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配合檢察、監察和審計機關履行預防職務犯罪監督職責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公布監督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妨礙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將舉報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如實、及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財物賬目或者不對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收到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后,不依法將相關建議研究處理情況告知提出建議單位或者未采納相關建議不說明理由的,提出建議單位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威脅、打擊和報復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理舉報以及因職務行為接觸舉報線索的機關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和舉報內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和相關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不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供保護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從事公務的組織、單位,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基層組織,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年11月29日起施行。
[5] 職務犯罪觀后感
最近幾年,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得到了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客觀上對遏制職務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同志提出: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沒有法律依據?是不是偏離了檢察職能?正是這些困惑未能及時解決,全國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首先,目前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的確存在法律上缺乏具體操作程序的問題,但絕非沒有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法律的內在要求,有充分依據。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比嗣駲z察院組織法也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睓z察官法第六條規定:“檢察官的職責:(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br>
檢察權就是法律監督權。狹義上講,法律監督就是指檢察機關為了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執行法律和遵守法律情況所進行的監察、督導活動。這種監察、督導的活動顯然包含了兩個方面:一要事后糾正,二要事前防范。僅有一個方面的見解,在邏輯上不能成立,在實踐上無法達到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目的。
有的同志認為不具有法律依據,實際上是對立法規律的誤解:其一,立法是實踐經驗的確認和升華,既有總結性,也有前瞻性。憲法和法律指明檢察機關的基本任務,包容了檢察機關開展該項工作的要求,這是前瞻性的表現;同時由于這項工作有待開拓創新,只能待取得經驗之后提煉總結出具體的操作規定,這又是總結性的體現。當前許多地方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立法,近兩年全國人代會期間均有百余名代表提出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的議案和建議,更進一步說明了預防職務犯罪不僅有法律依據,還要不斷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程序賦予法的強制力。其二,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具有法律依據,并不意味著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不能開展職務犯罪預防。預防職務犯罪是全社會的任務,只是由于不同預防主體開展預防的角度和優勢不同,檢察機關有其獨特的職能優勢和措施體系。其三,有法律依據并不意味著就有操作程序。法律未對預防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這是法律為實踐探索留下空間,但不是法律空白。
其次,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大大超越了傳統的檢察機關工作模式,但決不是偏離檢察職能。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發展階段,隨著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國家立法日益完備,通過法律監督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任務日顯突出。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具體方式、途徑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必須充分認識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相應地發展和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斷總結探索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豐富和完善與我國國情相適應,與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依法治國要求相適應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實現的有效形式和途徑,不斷豐富法律監督權的內涵,以更加有效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反腐敗斗爭形勢表明,對職務犯罪等腐敗行為單純打擊不能解決問題,把斗爭策略從側重遏制、更多地注重治標,轉移到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軌道上來。黨的十六大也一再強調反腐敗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边@表明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符合中央要求。
第三,檢察機關圍繞法律監督職能、圍繞犯罪、圍繞職務開展預防工作,客觀上能夠發揮其他反腐敗機構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決不存在“包打天下”的問題。
公安機關的治安工作,基本內容也是預防犯罪,其優勢在于通過大量刑事犯罪案件的辦理,獲得了對刑事發案的規律性認識,開展治安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同樣道理,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也具有其他部門所不具備的特殊優勢:
一是職能優勢。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法律賦予的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法定職責,在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到刑罰執行的各個環節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參與了全部刑事訴訟過程,能夠全面地了解職務犯罪情況,主要表現在對犯罪分子思想演變、墮落的軌跡,有比較深切的感受;對體制、機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比較深入的認識;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有比較準確的把握。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積極推動發案單位和有關部門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機制,是履行檢察職能的需要。
二是隊伍優勢。目前,從高檢院到地方各級檢察院都成立或配備了專門機構或人員從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并已初步形成了業務內容完整、工作措施有效、運作程序順暢、專業水平較高的預防職務犯罪專業隊伍。
三是法治優勢。治理腐敗和預防職務犯罪,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其中,職務犯罪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范圍和標準,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化和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必然不斷走向法治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基于法律監督職能而進行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更具有法定性、權威性。
同時,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紀檢監察的工作重點不同,是圍繞“犯罪”進行;與公安機關預防的重點也不同,是圍繞“職務”進行。這表明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并不存在“包打天下”的問題。
第四,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新時期開拓檢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選擇。
十六大要求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這也為檢察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標。從國家權力的架構看,我國檢察權的性質不同于國外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是一種基于具體國情、具有獨特發展模式的檢察權,也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體現,構成了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檢察制度。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應是改進和完善我國特色的檢察制度,完善檢察權的內容和形式。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之所以是檢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在于它是我國特色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具體體現,是在現有檢察權配置上的一種重新劃分。從現有檢察權即法律監督權的內容和行使來說,我們對此認識和研究的還不完整,還沒有完全做到全面、正確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在維護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現有法律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尚無具體操作規范的規定,實際上也為檢察權中預防權行使的內容和方式提供了發展完善的空間。從以往檢察改革的內容看,大都是檢察工作方式的改革,很少涉及到檢察權如何適應新形勢,進行科學合理配置的改革,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發展和完善直接觸及到檢察權的再分配、再完善,是深層次的檢察改革。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的好壞,對檢察機關能否全面履
[6] 職務犯罪觀后感
預防職務犯罪,刻不容緩
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行業,干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責任重大。銀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在預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時,仍不能忽視職務犯罪。在我們實際的工作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形成一套完整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方法、認識方法、工作方法與行為方式,建立一個預防職務犯罪的方法體系與運行機制,進而達到預防與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是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蘇州銀監分局2010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今年第一季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的安排,將在蘇州全市金融系統組織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研討活動,并且希望能認真落實好這項工作,那什么是職務犯罪呢?
現代意義的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講是指有職務的人利用職務進行的犯罪,狹義講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治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它的本質特征是權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會公共權力進行“權錢交易”,以滿足個人、家庭或小集體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職務犯罪占有相當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對領
導干部的權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所致。腐敗的實質是公共權力的濫用,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實踐證明,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治理和遏制腐敗的重要途徑。職務犯罪預防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不僅需要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各部門共同參與,而且需要通過法律的、機制的、體制的教育等多種手段和途徑進行綜合治理。近幾年我院先后查處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在分析這些職務犯罪案件根源時認識到:瀆職侵權職務犯罪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預防職務犯罪單靠打擊是不夠的,必須堅持教育在先,預防在先,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努力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根源。按照中紀委三次全會的精神,要想從根本上有效遏制各種職務犯罪的消極腐敗現象,我認為,必須大力強化以下幾方面的監督:
一、堅持教育,深化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加入WTO后,一是行業人員迅猛擴大,難免魚龍混雜,一些本身素質不高的人員易被腐蝕而蛻化變質。二是國際間的競爭將更趨激烈。三是由于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樣化,人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容易引發一些意志薄弱者心態失衡、私欲膨脹,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四是隨著與外商接觸的增加,國外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意志形態也會腐蝕行業內的人員。我們希望通過加大培訓教育工作的力度,來達到提高銀行業工作人員的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化組織學習,要樹立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根本,以艱苦奮斗、廉潔
奉公為主題,以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目標,堅持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教育,進行理想信念和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
(二)充分利用已經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銀行把之前發生的利用職務之便犯罪的案件進行梳理,編選典型案例,進行巡回警示教育。
(三)建立良好的培訓機制,可借助銀行教育這塊陣地,經常性開展以預防職務犯罪為主題的法制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
二、建章立制,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從制度建設入手,堵漏防范,這是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活動的發生,使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及職工個人履行職責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力求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取得長期持久的效果,才能使每位職工黨員干部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三、強化預防監督,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保障。
要加強內部的自我制約機制,首先是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認真地遵守和執行制度,克服違章不糾的現象。第二要建立以民主集中制為主要內容的約束機制,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對容易發生問題的關鍵環節,適當分解權力,防止一個人說了算。第三要逐步實行政務公開、院務公開等,增加監督的透明度和群眾參與度。第四要實行全
過程監督,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第五要突出監督重點,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濫用和權錢交易,特別是對容易發生腐敗的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加強監督。第六要重視和加強廣大人民群眾及各民主黨派和新聞媒體的聯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四、強化審計監督,適應預防工作需要。
銀行設立審計監督是基于經濟監督和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監督對領導干部廉政勤政做出評價是十分重要的。當前,銀行內部腐敗中最常見的現象的就是權錢交易。但不管這種交易如何隱蔽、詭秘,總會在總帳目上留下蛛絲馬跡,通過審計,最終能把它揭露出來。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審計制度,擴大審計范圍,加大對領導干部平時和離任的審計力度。通過審計,對領導干部廉政勤政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可有效預防領導干部“帶病任職”和“帶病提拔”的弊病。
五、采取適度分權辦法。
權力是產生腐敗的重要條件,絕對的權力傾向干絕對的腐敗??v觀古今中外,貪官污吏的腐敗無不與過分集中的權力有關。主要原因是權力集中和權位重要不易受監督制約。所以,采取適度的分權,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職權者在行使權力時受到制約及無法濫用。具體實施時,可根據職權的行使特點和范圍,采取權力分開、權力分解、權力分離、權力分責等分權形式。如目前采取財務收支兩條線,罰沒決定與罰沒執行分部門,提拔使用干部民主推薦、公示制,分權建筑終生責
任制,物資招標競價制等都是分權有效措施。分權結果相互制約成為現實,帶來了監督,帶來了透明,帶來了公平,同時也給職務犯罪帶來極大不便,從而達到減少和避免職務犯罪發生。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眱汕甙倌昵俺删桶詷I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經提出了廉恥是立人之大節,然而事實上廉潔這一品質的養成卻遠非那么容易,作為廉潔的對立面,腐敗問題伴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社會而生,雖然它是一個自古以來就困擾著各朝代政權的一大頑癥,有其文化和歷史根源,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它仍主要是一個經濟和政治問題。理性和實踐告訴我們,預防職務犯罪不是一個能孤立解決的問題,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靠那一家、那一個部門獨立完成,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只有堅持打擊與預防相結合,治標與治本并舉,才能從根本上防止以權謀私,有效地減少和遏制職務犯罪。目前我們對這方面的研究尚不深入,不利于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懲治。因此,當前應積極組織力量加強對經濟違法犯罪可能發生的環節及其行為特點的研究,防止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探索與制定相應的打擊與防范對策,以迎接入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保障行業內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7] 職務犯罪觀后感
文章標題:職務犯罪偵查中的技術偵查調研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向科技要戰斗力,將科技手段運用于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是現代科學技術不斷進步與發展在刑事訴訟領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訴訟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客觀需要。大力提高檢察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檢察科技進步和提高好檢察干警素質,是今后檢察的重要發展方向。
當前,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體制轉型中的新情況,新事物不斷涌現,職務犯罪日趨智能化、技術化,罪犯作案隱蔽、串供、毀證、偽造假證、轉移贓物等反偵查活動普遍,取證難度較大;同時,犯罪分子的反社會性和對抗司法的心理增強,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對反貪偵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檢院的一系列規范性規定,更使的傳統的偵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國有學者預言:21世紀的司法證明將是以“物證”為主要載體的科學證明。在新的執法環境下,職務犯罪的偵查要有所突破,就必須要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豐富偵查方法,提高偵查能力,而要提高偵查能力,必須要求偵查手段科技化,運用包括技術偵查等手段在內的科技手段。筆者在這里主要對技術偵查做一闡述。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與發展
所謂技術偵查措施,指的就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罪犯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竊聽、秘密錄象、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遞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手段。技術偵查是在被追訴者及一般公眾均不知曉情況下進行的,因而能避免來自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措施,所獲取的證據也通常比較真實可靠。
技術偵查手段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20世紀二、三十年代,由于社會矛盾的增多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國家的犯罪出現了組織化、技術化、隱蔽化的特點,這既給偵查造成了極大困難,又迫使偵查機關努力尋求偵查方式的變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國家,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日益向技術化、高隱蔽性方面發展,新的社會形勢提出了對這些新型犯罪最適合法律與司法工具問題,于是技術偵查措施產生并日益成為打擊犯罪的一種重要的偵查手段。
在西方國家,一般對技術偵查的范圍做了明確的界定,指定了偵查機關使用的程序和規則。如美國國會1968年通過《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對于運用電子的、機械的及其他手段監聽任何電子通訊或口頭會話的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明確賦予偵查機關廣泛的監聽權力;美國多數州法院承認心理測試結果的間接證據作用,已經有36個州承認心理測試結論;德國刑事訴訟法第8章規定“押、監視電話通訊、掃描偵查、使用技術手段、派遣秘密偵查及搜查”等措施;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266——271條規定“談話或通訊竊聽”等偵查手段。
而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于技術偵查并未有只言片語的規定,技術偵查現階段主要依據于偵查機關的內部規章進行規范。我國1993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對經濟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對于極少數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貪污賄賂案件和重大的經濟犯罪嫌疑分子必須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經過嚴格審批手續后,由公安機關協助使用?!钡菍τ谑裁词羌夹g偵查
,技術偵查的范圍、審批的程序以及手續等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我國對于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限制與謹慎是有其深刻歷史與社會背景的,是建立在“黨內不準搞技術偵查”的基礎之上的,為了防止將技術偵查用于政治運動,其出發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必然地推導出職務犯罪不能搞技術偵查的結論。其一,現在社會歷史背景已經變化,現在的矛盾已經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已經不是階級矛盾。腐敗已嚴重影響了公共權力的規范運行,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公平、公正原則嚴重背離。要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就必須同腐敗與欺詐作斗爭。其二,我國正努力走向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高的憲法原則。為何對某些犯罪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手段,為何對某些犯罪不能采取同種措施呢?難道僅僅因為他們是共產黨員或者是身居高位,就不能采用技術偵查措施了嗎?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一、技術偵查運用于職務犯罪中的必要性
1、技術偵查措施設立之法理基礎
技術偵查措施因其具有隱秘性而難免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相沖突,代表社會利益的技
術偵查措施與代表個人私益的公民隱私權之間便存在著“善與善的沖突”,而只能進行價值選擇。各國均認為,在對上述“善與善的沖突”進行價值衡量時,應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一方的判斷,即為了維護法律和程序,國家偵查機關得在一定條件下限制公民隱私權,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偵查是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公民的隱私權的限制應被視為一種必要的成本或代價,如果能夠從技術偵查的運用范圍、程序的功能加以嚴格限制,并提高實施人員的個人素質,就能夠在公民自由權利與社會安全、偵查效率、訴訟經濟之間獲得比較好的平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是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程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這事實上亦可成為技術偵查制度確立之依據。
2、技術偵查措施的確立是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改革的客觀要求
從近幾年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基本上還是停留在由供到證的模式上,這與我國偵查的現實條件緊密相關的,對技術偵查的忽視是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因素。
職務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隱秘型犯罪,犯罪行為有其職務掩護,通常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跡、物證少,因而偵查中發現難、取證難、固定證據難的問題十分突出,運用通常的偵查措施往往很難奏效,特別是賄賂案件行動隱秘,不留痕跡,即所謂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們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基本上還停留在“一張紙、一支筆、一張嘴”的辦案方式上,其效率、社會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偵查任務繁重,群眾法律意識是懲罰犯罪的要求遠較保護人權的要求強烈的條件下,“由供到證”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與社會后果;而且這種“擠牙膏”的偵查方式,其效率可想而知了;無論是從效率、司法資源、社會效果等多方面來看,“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轉換為“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不僅是刑事偵查發展的客觀規律的要求,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在要求。而偵查模式的轉變,必須建立在檢察機關一定的偵查措施的配套與健全之上的,如果僅僅還停留在單一的落后的偵查方法上,轉變偵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樓。
職務犯罪破壞政治體制的正常運轉和國家政策的實施,
擾亂社會秩序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破壞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侵蝕社會道德和人們的精神世界。我們同職務犯罪的斗爭關系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只有適度使用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術偵查手段,才能維護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秩序。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紀檢監察部門實際上已經承擔了司法機關的某些偵查職能,“兩規”、“兩指”被大量運用。其內在原因何在?在司法實踐中采取一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做法;還是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手段,提高偵查能力?我們所做的選擇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二、面臨的困難和發展方向
技術偵查是依靠強有力的技術設備和大量的技術偵查人才作為基礎的,沒有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技術人才,技術偵查只能是無源之水。技術偵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須的技術設備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財力資源。從目前檢察機關的經濟狀況來看,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一套完備的技術偵查設備是十分困難的,基層檢察機關要發展技術偵查更是困難重重。而且從人員素質來看,檢察機關幾乎90以上的人員畢業于法律專業,只有1——2的人員畢業于刑事偵查專業。檢察機關缺乏大量的精通偵查技術的專業人員,也限制了技術偵查的運用。落后的技術手段嚴重限制了檢察機關的偵查能力,使檢察機關的整體偵查能力受到嚴重影響。檢察機關現在也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最高檢提出建設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并作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設只是一個方面。對于職務犯罪偵查來講,信息化建設遠遠不夠,還不足以全面提高檢察機關的整體偵查能力和水平。在目前形勢下,如果沒有技術偵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檢察機關整體偵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由于客觀方面的限制,檢察機關實現偵查手段現代化在短時間內是無法辦到的。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貪大求全,應當面對現實,從長計議,逐步發展。實現偵查現代化,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實際發展狀況以及人才、物力條件,從實際出發,走自己的一條路。
術偵查措施與代表個人私益的公民隱私權之間便存在著“善與善的沖突”,而只能進行價值選擇。各國均認為,在對上述“善與善的沖突”進行價值衡量時,應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質一方的判斷,即為了維護法律和程序,國家偵查機關得在一定條件下限制公民隱私權,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偵查是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公民的隱私權的限制應被視為一種必要的成本或代價,如果能夠從技術偵查的運用范圍、程序的功能加以嚴格限制,并提高實施人員的個人素質,就能夠在公民自由權利與社會安全、偵查效率、訴訟經濟之間獲得比較好的平衡?!豆駲嗬驼螜嗬s》第19條第3款規定:“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是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程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這事實上亦可成為技術偵查制度確立之依據。
2、技術偵查措施的確立是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改革的客觀要求
從近幾年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基本上還是停留在由供到證的模式上,這與我國偵查的現實條件緊密相關的,對技術偵查的忽視是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因素。
職務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隱秘型犯罪,犯罪行為有其職務掩護,通常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跡、物證少,因而偵查中發現難、取證難、固定證據難的問題十分突出,運用通常的偵查措施往往很難奏效,特別是賄賂案件行動隱秘,不留痕跡,即所謂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們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基本上還停留在“一張紙、一支筆、一張嘴”的辦案方式上,其效率、社會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偵查任務繁重,群眾法律意識是懲罰犯罪的要求遠較保護人權的要求強烈的條件下,“由供到證”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與社會后果;而且這種“擠牙膏”的偵查方式,其效率可想而知了;無論是從效率、司法資源、社會效果等多方面來看,“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轉換為“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不僅是刑事偵查發展的客觀規律的要求,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在要求。而偵查模式的轉變,必須建立在檢察機關一定的偵查措施的配套與健全之上的,如果僅僅還停留在單一的落后的偵查方法上,轉變偵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樓。
職務犯罪破壞政治體制的正常運轉和國家政策的實施,
擾亂社會秩序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破壞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侵蝕社會道德和人們的精神世界。我們同職務犯罪的斗爭關系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只有適度使用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術偵查手段,才能維護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秩序。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紀檢監察部門實際上已經承擔了司法機關的某些偵查職能,“兩規”、“兩指”被大量運用。其內在原因何在?在司法實踐中采取一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做法;還是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手段,提高偵查能力?我們所做的選擇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二、面臨的困難和發展方向
技術偵查是依靠強有力的技術設備和大量的技術偵查人才作為基礎的,沒有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技術人才,技術偵查只能是無源之水。技術偵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須的技術設備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財力資源。從目前檢察機關的經濟狀況來看,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一套完備的技術偵查設備是十分困難的,基層檢察機關要發展技術偵查更是困難重重。而且從人員素質來看,檢察機關幾乎90以上的人員畢業于法律專業,只有1——2的人員畢業于刑事偵查專業。檢察機關缺乏大量的精通偵查技術的專業人員,也限制了技術偵查的運用。落后的技術手段嚴重限制了檢察機關的偵查能力,使檢察機關的整體偵查能力受到嚴重影響。檢察機關現在也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最高檢提出建設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并作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設只是一個方面。對于職務犯罪偵查來講,信息化建設遠遠不夠,還不足以全面提高檢察機關的整體偵查能力和水平。在目前形勢下,如果沒有技術偵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檢察機關整體偵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由于客觀方面的限制,檢察機關實現偵查手段現代化在短時間內是無法辦到的。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貪大求全,應當面對現實,從長計議,逐步發展。實現偵查現代化,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實際發展狀況以及人才、物力條件,從實際出發,走自己的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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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職務犯罪觀后感
7月21日下午,**市審計局全體黨員參觀了**市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進一步增進了黨員干部反腐倡廉自律意識。
通過參觀**市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基地,聽取評論員講解,了解了不同的腐敗干部案件。作為審計局的一員,如何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如何把廉潔自律意識融入到我們所從事的工作中,值得我們深思。任何腐敗都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的,如何抵制腐敗,做到清廉,我從教育基地“知古鑒今”板塊**的**深受啟發。
**講述的是“雍正十一年,張廷玉之子張若靄卷獲一甲第三,張廷玉再三懇請雍正選換他人,扣奏“普天之下,人才眾多,而三年一次殿試,都望登上鼎甲之榜。臣已居高位,臣子若又占高科之選,擠天下寒士進階之徒,心實難安”雍正見張廷玉陳奏之時,情詞懇切之至,深感其義,把張若靄改為二甲第一名”,封建社會,科舉是正途,在涉及本人和親屬子弟進退之時,張廷玉能低調自律,謙讓避嫌,給后人樹立了榜樣。
張氏家族在清朝的影響力震驚了朝廷。如:“父子雙宰相”、“三世得謚”、“六代翰林”、“自祖至玄十二人先后列侍從,躋鼎貴。
玉堂譜里,世系蟬聯,門閥之清華,殆可空前絕后而已”、“一門之內,祖父子孫先后相繼入南書房,自康熙至乾隆,經數十年之久,此他氏所未有也”。張藝謀之所以能興旺發達,一個重要原因是他有良好的家教和熏陶。
張英撰寫《聰訓齋語》是部典范家訓,其家書中記載為“人能知富之為累,則取之當廉,而不必厚積以招怨;視之當淡,而不必深忮以累心”,同樣張廷玉《澄懷園語》記載了“一言一行,常思有益于人,惟恐有損于人。不惟積德,亦是福相。”“為官第一要廉,養廉之道莫如能忍。
嘗記姚和修之言曰:有錢用錢,無錢用命。人能拼命強忍,不受非分之財,則于為官之道思過半矣。
”這些家訓、家規是張氏一族無形的道德精神氛圍,潛移默化地影響后世。張氏家族的文人士大夫們,無論在朝在野,皆能恪守先賢軌則,居官以廉,居鄉以善,行禮讓,重節義。張氏子孫大都能謹守家風,克承祖訓,或蜚聲朝野,或著節巖疆,或噪譽文壇,或樹望梓里,名垂史傳,成為中國家族史上的佳話!
前段時間看了一篇《六尺巷下,**為何貪腐叢生》,文章揭露了近三年來多起黨員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的腐敗現象。文中指出“是不是‘六尺巷’的文化宣傳中,‘禮讓’談的多了些,對清廉精神塑造不足,還是‘包容’談的多了些,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培育出了一團和氣?”“文化引領,風氣為先”這些一針見血的指出了早些年我們在清廉文化宣揚方面的缺失。
我想我對六尺巷文化背后的故事有了更深的理解。
家風正,**風淳;家風好,則政風清;反之,家風濁,則社風渾;家風邪,則世風日下。繼承好的家風是社會巨大的道德精神力量。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我們要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嚴守廉潔家訓,樹立良好家風,傳遞廉潔基因;要堅持以德治家、以廉養家、以儉興家,崇尚以廉為美、以廉為樂、以廉為榮,使家庭成為反腐倡廉的堅強堤壩,要積極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自強自立,告誡親屬自尊自愛,大力營造溫馨和諧的家庭氛圍,使家庭成為家人相互扶持、共同成長的“加油站”。
作為**人,作為文都人,只有當廉潔成為每一個黨員干部的“座右銘”時,我們才無愧于老宰相張英留下珍貴的六尺巷文化遺產。
[9] 職務犯罪觀后感
按照統一要求,在區紀委監委的組織帶領下,我于7月26日下午赴白堿灘區參觀了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察看了基地建設情況,了解了警示教育的內容,學習了職務犯罪的類型,觀看了相關警示教育宣傳片,看后感慨良多,受教頗深。
近幾年來,利用職務犯罪的情形日益突出,犯罪金額越來越大,小官巨腐的現象層出不窮,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白堿灘區檢察院通過克拉瑪依本地的案例,對有關職務犯罪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既講到了犯罪的心理,又列舉了鮮活的事例,播放了他們的悔過視頻,引用了規章條例,還有現場的悔過書,字字含血,句句帶淚,我們看到的有的是年輕的入職不久的小伙子,有的是我們曾經熟悉的領導,有的位居權重,有的則是在外人看來不起眼的小領導,在解說員的引導下,每過一門,捫心發問,每響一聲,聲聲扣心。試問,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職務犯罪出現,他們為此付出的代價,值嗎?我們又該做些什么?
為什么會有職務犯罪的腐敗現象,究其原因,主要為: 法紀不畏,公仆意識淡薄。目無法紀,將自己凌駕于法律制度之上,法紀觀念不強,沒有敬畏之心。忘記了衣食父母,以權謀私,將自己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不以人民為重心中處處裝著百姓,而以自己為中心,中飽私囊。他們忘記了黨的宗旨,忘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自律不嚴,放松自我要求。自我約束不夠,存在僥幸心理。對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要求認識執行不到位,黨和國家早就作了明確規定,部分人員缺乏自律意識,放松對自我的約束,降低對自我的要求,心存僥幸。權力不督,容易被鉆空子。最后看的獨山子區民政部門小官巨腐的案子,有關職能部門的失職、失察導致犯罪分子越陷越深,最后給國家造成了巨額損失,警示我們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扎緊制度的籠子。
結合自身實際,要警惕常在、警鐘長鳴,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要心中有畏,服務于民。常思己之苦,心懷天下恩,甘于清貧,樂于奉獻。違法犯罪人員沒有珍惜手中的權力,葬送了美好前途,毀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貴的自由。我們要以此為戒,恪盡職守,把知識才干奉獻人民,不攀比富貴,不諂媚權勢,不失去禮節,心中有敬畏,奉公守法,服務群眾。
二要廉潔自律,拒腐防變。參觀中對我們的震懾力不言而喻,好多犯罪分子賠了前程,害了家庭,污了名聲,發人深省。我們要牢固樹立廉潔自律意識,筑牢反腐防腐陣地,拒腐防變。在廉潔問題上來不得半點馬虎,抱不得一絲僥幸心理,不管在任何時候,在原則問題上,絕不能打半點折扣,拒腐蝕永不沾。
三要堅持學習,規范言行。清正廉潔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為原則。要學習廉潔自律準則和有關制度條例,身先示范,“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常修從政之德”,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謹記不仁之事不為,不義之財不取,不正之風不染,不法之事不干。仰不愧于天,府不怍于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踏踏實實從政。
[10] 職務犯罪觀后感
聽“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心得體會我于xx年xx月xx日參加了“預防職務犯罪”的講座,通過聽這次講座,我受益菲淺,以下是我個人的心得體會:
一、《講座》產生的背景
《講座》產生于我黨反腐敗斗爭形勢非常嚴峻的重要時期,也是產生于我黨反腐敗斗爭戰略的重大轉折時期。改革開放后,由腐敗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我黨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亦愈來愈大,但是難以最有效地遏制腐敗特別是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猖獗活動。進入新世紀后,我黨開始調整反腐敗斗爭的策略,將反腐敗斗爭從重打擊懲治,調整到重教育預防上來;從治標調整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治并舉、注重預防、抓緊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上來。并將預防腐敗“從源頭上不斷鏟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堅決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地預防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痹谶@種形勢下,我省的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就應運而生了。
二、綜合理解“講座”的內容
講座原則性回答了“為什么要將預防職務犯罪立法?”“什么是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的方針和原則是什么?”“如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的主體是什么?”等問題,是預防職務犯罪的總綱。
1、確定了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是加強和規范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依法履行職責。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
2、明確了預防工作“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預防工作。
3、明確了堅持“兩個結合”的原則。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指出了預防工作的方式,這種預防是內外結合、全民參與的大預防;教育、管理、監督相結合則明確了預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的反腐敗體系建設。所以“兩個結合”的原則是方式方法的統一,是原則性規定與能動操作的統一。
4、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體。《講座》規定: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單位各負其責,檢察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維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這條規定明確了預防主體是單位、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結合中國共產黨中央建立的反腐敗機制,我對預防主體的認識是:
(1)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置于黨委的領導下。在講座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講座》是黨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黨的反腐敗領導工作機制和領導體制是: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反腐敗工作重要有機組成部分,理所當然地置于黨領導之下。
(2)從預防主體的地位看,各預防主體之間不存在領導被領導關系,結合 “預防職責”的內容分析,各預防主體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積極做好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這就說明,各主體之間是相互聯系、合作的,不具有從屬性。
(3)從預防主體的任務性質看,大量的預防工作應是單位和社會各界來完成,他們是預防工作的先導和基礎力量,而檢察機關責任重大,是負責指導、監督預防工作的主體。但是,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職責,包辦預防,從而削弱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主體的預防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正確依法履行各主體預防職責
各主體預防職責是《講座》硬性規定的,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認識是:
1、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審計等執法部門也是單位主體。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督、審計部門既要履行單位預防的職責,又要負起指導監督或監督的預防職責。因此,其預防職責具有雙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導監督或監督的預防職責,更不能忽視本單位的反腐敗斗爭,忽視自身的腐敗。
2、各單位預防職責在預防責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環節流程性,可操作性強。其流程順序為:制定工作計劃——措施——年度考核(內部監督)(外部監督)
3、各單位預防職責的計劃內容具有明確性、措施具有針對性、考核具有對象性、且具有工作的能動性。預防職責就告訴各單位應怎樣去制訂計劃,怎樣擬就措施。為了保證預防計劃措施的落實,監督又具有雙重性,即單位內部的年度考核和各執法執紀部門的指導、監督。
4、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特別是檢察部門的預防職責?!吨v座》中考慮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職能工作的特殊性,賦予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指導、監督權,這種指導監督權落實在五個方面,即指導監督各單位制定、落實工作計劃;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對策;建立聯系協調制度;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結合檢察職能檢查預防工作。而對其它司法或行政執法單位只賦予其在職權范圍內對各單位的監督職責。
[11] 職務犯罪觀后感
《北京市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教育巡展》觀后感
新媒體產業基地承擔著產業發展、園區建設兩項中心工作任務,園區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工程建設,所以基地黨委對這次參觀巡展非常重視,安排主管財務、工程建設領導和規劃、開發、工程、預算、黨建、紀檢監察等部門、二級公司相關人員20多人參觀了巡展,根據安排按時集合簽到、悉心傾聽講解員的案例分解。
參觀涉及決策審批、招投標、征地拆遷、物資采購和資金使用、工程建設實施五個環節。收集工程建設領域57例。
通過參觀大家感到巡展主題突出,體現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教育內容突出,一是教育針對性強,直面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問題;二是案例范圍廣,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各個環節;三是案例分析透徹,從主觀原因到客觀原因,從體制機制到貪戀的心理,進行了全面透徹的剖析,使我們認識到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有發生職務犯罪的可能性,對工程建設領域教育針對性較強。
工程建設領域是腐敗的高發領域,也是控制腐敗的重要領域。必須加強廉政風險防范管理。針對當前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工作的開展,通過參觀,聯系實際,我們所開展的一些工作與收獲。
一、完善業務流程,加強源頭治理
工業基地業務涉及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等多個方面。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基地黨委制定了規劃設計管理、總承包管理、監理管理、工程預算管理等一系列相關措施。規范合同簽訂流程,增加財務法務等部門會簽意見,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通過建立透明的財務、工程制度,規范經營行為,規避經營風險,保障公司利益,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大限度保護干部。
二、預防職務犯罪
根據區國資委轉發區檢察院《檢察建議書》通知精神,基地黨委將《檢察建議書》發至各位領導、科室部門、二級公司,制定學習落實安排,要求對照《建議書》所列職務犯罪風險點,聯系實際工作,修訂風險點和制定防控措施,在普遍對照檢查的基礎上,確定管委財務、總公司財務、工程部、策劃部、經營管理部五個科室部門為重點,寫出自查報告。財務部對財務制度建設、資金管理控制,工程部對項目審批環節、資金使用環節、策劃部對項目立項、工程款預決算,經營管理部對業務運營計劃、預算編制、合同管理、二級公司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與措施,修訂調整了風險點,健全完善了防控措施。從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學習研究、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監督制約體系等方面提出建議,提高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識和能力。
三、加強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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