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作文|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匯總十篇)
發表時間:2021-02-02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匯總十篇)。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近些年,隨著企業的快速發展,擁有叉車普及率的提高及駕駛技術作為就業基本技能之一,越來越多的人員開始學習叉車駕駛,越來越多的人因各種原因,需要通過正規的培訓考核取得駕駛機動車資格,各類學校亦應運而生。
由于學員的年齡,性別,修養,素質以及文化程度,社會閱歷等差異甚大,如何因人施教,使其在短期內盡快成為一名合格的叉車駕駛員,是擺在眾多學校和教練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在教練員由于對培訓行業缺乏足夠認識,想象的認為叉車教練員只不過是動動口,動動手的簡單傳教。然而在實習過程中,通過對教學模式的逐漸了解,充分認識到叉車教練員是一項集知識、技術與經驗為一體的綜合性的教學行為。
作為一名合格的叉車教練員所因具備的職業操守及個人修養,轉變從駕駛員的角色轉換傳授、解疑的'專業教師,從自我服務的駕駛員到為學員服務的教練員。其次是協調好教練員和學員之間的關系,營造融洽的學習氣氛:
1、學會微笑。微笑可以化解學員的緊張情緒、緩解學生的壓力,微笑可以減少師生之間的陌生、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一切不愉快可以在微笑之中化解得無影無蹤。
2、學會傾聽。許多學員,尤其是女性,由于不自信和緊張會產生不由自主地訴說或者抱怨。
3、學會贊美與表揚。再次是要掌握學員特性,因人施教,揚長避短,對癥下藥,幫助學員調整好心態,教練員在傳授駕駛技術的同時,要當好學員的心理醫生,要了解學員心理變化的規律,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有效地控制和調節學員的心理狀態,這不但使學員當即受益,也為其以后的駕駛做好準備。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是為了保證叉車駕駛員安全、準確、規范、有效地操作叉車,而制定的操作規程。該規程規定了叉車駕駛員在起步、行駛、裝卸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規范。
一、目的:規范叉車安全操作,安全駕駛;
二、適用范圍:叉車駕駛員;
三、叉車安全駕駛守則:
1. 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政府機構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駕駛叉車,并嚴格遵守以下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 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悉車輛性能和操作區域道路情況。掌握維護叉車保養基本知識和技能,認真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
3. 嚴禁帶人行駛,嚴禁酒后駕駛;行駛途中不準飲食和閑談;不準行駛途中手機通話。
4. 車輛使用前,應嚴格檢查,嚴禁帶故障出車,不可強行通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四、叉車安全作業手冊:
電動叉車駕駛員的操作必須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1、運行前要檢查剎車系統有效性和電池電量是不是充足,如發現缺陷就在運行前處理完善后再操作
2、搬運貨物時不允許用單個貨叉運轉貨物,也不允許用貨叉尖端去挑起貨物,必須是貨叉的全部插入貨物下面并使貨物均勻地放在貨叉上
3、平穩起步,轉向前一定要先減速,正常行駛速度不要過快,平穩制動停車
4、不準在貨叉上站人,叉車上不準載人運行
5、對于尺寸較大的貨物要小心搬運,不要搬運未固定或松散的貨物
6、定期檢查電解液,禁止使用明火照明來檢查電池電解液
7、停車不用前,要將貨叉下降著地并將叉車擺放整齊,停車并斷開整車
8、電源電量不足時,叉車的電量保護裝置自動開啟,叉車貨叉將拒絕上升操作,禁止繼續載貨使用,此時應該空車駛到充電機位置給叉車充電。
9、充電時,先斷開叉車工作系統與電池的連接,再將電池與充電機連接,再連接充電機與電源插座,開啟充電機。
10、通常情況下,智能型充電機無需要人工干預,非智能充電機,則可以人工干預充電機輸出電壓與電流值,通常電壓輸出值比電池標稱電壓高10%即可,輸出電流應該設定為電池額定容量的1/10左右。(例如dc24v/210ah電池,充電機輸出電壓與電流可設26v,21a)
叉車各項安全要求編輯
(一)人員
1. 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并經公司同意后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2. 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二)檢查車輛
1. 叉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 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性能。
3. 檢查燈光、喇叭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4. 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叉車運行后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并及時更換密封件。
(三)起步
1. 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妨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2. 液壓(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液壓(氣壓)表必須達到安全方可起步。
3. 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4. 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四)行駛
1. 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門架須后傾。
2. 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貨叉不準升得太高,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3. 卸貨后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4. 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發出行駛信號。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5. 行駛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6. 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7. 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于不妨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后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
8. 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物品影響前行視線時,倒車時要低速行駛
9. 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10.叉車廠區安全行駛速度5公里/小時,進入生產車間區域必須低速安全行駛。
11.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12. 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和上報,絕不帶病作業和隱瞞不報。
(五)裝卸
1. 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
2. 禁止單叉作業或用叉頂物、拉物。特殊情況拉物必須設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圍行人。
3. 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4. 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 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6. 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7.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8. 禁止超載,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空墜落事故。
9.不準用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制動。
10.不準用貨叉挑、翻棧板的方法卸貨。
(六)離開叉車
1.禁止貨叉上物品懸空時離開叉車,離開叉車前必須卸下貨物或降下貨叉架。
2.停車制動手柄拉死或壓下手剎開關。
3.發動機熄火,停電。(除特殊情況,如駕駛員不離開車輛視線且不超過1分鐘)。
4.拔下鑰匙。
(七)停車注意事項
1. 發動機熄火前,應使發動機怠速運轉
2. 2-3分鐘后熄火。 發動機熄火停車后,應拉緊制動手柄。
3. 低溫季節(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或者加入防凍液。
4. 當氣溫低于-15度時,應拆下蓄電池并搬入室內,以免凍裂。 轉動機油濾清器手柄 1-2 轉,檢查螺栓、螺母有無松脫現象,并及時排除不正常情況。
5.將叉車沖洗擦拭干凈,進行日常例行保養后,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
(八)意外
如遇到意外,應該做到:
1. 緊伏到方向盤上或操作手柄,并抓緊方向盤或操作手柄。
2. 身體靠在叉車傾倒方向的反面。
3. 注意防止損傷頭部或胸部,叉車翻車時千萬不能跳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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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 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 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 叉車使用
第十條 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 2 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 叉車作業人員 (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 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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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設備協會這邊又組織了一次叉車專業知識技能培訓.通過老師的專門指導大家都或多或少的有了一些收獲.今天我們所學習的內容是利用工程設備對貨物進行叉卸搬運.在整個學習的過程中大家都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這個過程中去、融合到這個過程里面去,讓自己能夠學有所獲.同時,這也充分體現了設備協會的成員們那種對技能的渴望與追求,更是體現了我們協會、乃至學院的崇技、強能的特點.
對于這個的學習過程我覺得有以下可取之處:
大家對學習技能的熱情與激情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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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為了為了更安全正確使用柴油叉車、確保貨物運輸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0 范圍 泰昌電子所有叉車
3.0 權責
3.1 執行
操作人員:需制定經過培訓人員、并持有叉車駕駛證,負責柴油叉車的安全使用;
3.2 審核
主管負責對駕駛員、對叉車的安全性的監督與指導;
3.3 保養
一級保養由叉車司機負責日常各項事宜;
二級保養由設備聯系專人負責,專業人員對使用一定時限的的叉車進行系統的保養;
4.0 作業內容
4.1 使用前檢查
4.1.1 燃油、潤滑油是否符合要求,保持清潔;
4.1.2 起重、門架工作情況是否正常,轉向、液壓特別是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4.1.3 各系統管路和接頭有無損壞或松動;
4.1.4 車輪有無異常、螺絲是否松動;
4.2 裝貨
4.2.1 啟動
4.2.1.1 每天第一次啟動時要預熱且啟動速度不宜過快;
4.2.2 裝載
4.2.2.1 裝貨時合理分配雙叉的寬度,掌握貨物的重心;
4.2.2.4 叉重心高的貨物時,貨叉要先后仰后升起,下降時要先下降后傾斜;
4.2.3 行駛
4.2.3.1 使門架處于垂直位置時將貨物抬起;
4.2.3.2 行駛時貨物距離地面30-40cm左右,嚴禁過高抬高貨物行駛;
4.2.3.3 行駛中駕駛員的身體不得超出車外;
4.2.3.4 廠區內行駛不得超過5km/小時,員工休息行人較多的時候注意行人安全;
4.2.3.5 搬運大貨物時,貨物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應低速倒退行駛;
4.3 卸貨
4.3.1 用剎車制動,緩慢停下并保持貨叉的穩定;
4.3.2 一般貨物應在門架的平衡位置時貨物才可以升降;
4.3.3 貨物落地時,門架少量傾斜,把門架下降到最低時抽出貨叉;
4.3.4 卸貨完畢,熄火并使滑架下落,前傾使貨叉著地;
4.4 停止作業
4.4.1 叉車放置于指定位置,擺放整齊;
4.4.2 切斷電源、切斷動力、拔下制動取出鑰匙;u用人選,違反條例50元/次;
5.0 保養與維護
5.1 確保鏈條清潔、車輪螺母堅固完好、車內無灰塵、空氣濾清干凈;
5.2 正常情況下,叉車由公司指定專人操作,專人請假或離職時啟用備用人選,違反條例者罰款50元/次
5.3 叉車操作員操作過程中需統一佩戴操作證,未佩戴或佩戴他人操作證一經發現20元/次;
5.4 隨車佩戴保養記錄卡,經發現未佩戴者20元/次;
5.5車輛不得載人,如有發現將叉車司機和被載人各罰款100元/次;
5.6 車輛如果在非正常情況下損壞,一切后果由叉車司機承擔;
5.7 如不按操作規范操作,一經發現將予以處罰50元/次;
5.8 叉車按照指定地點存放,不可隨處停放,并保持環境衛生,否則罰款20元/次
5.9 叉車作業周邊2m之內嚴禁站人,出現事故,司機承擔一切責任;
5.10叉車未保持清潔一經發現20元/次;
6.0 注意事項
6.1 對柴油叉車進行檢查保養時應注意安全;
6.2 檢查時發現有異常應及時排除,剎車故障應及時停用,待修復正常后通知使用;
6.3叉車如需維修需填寫部門聯絡單,記錄在案;
此《柴油叉車操作規范》只適用于泰昌電子本公司內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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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3篇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志。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制。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2
一、目的為加強廠內機動車安全管理,防止廠內機動車輛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施工作業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及適用范圍
本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定,本規定適用于衡水京華制管有限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
3.1、廠內機動車輛(企業內機動車輛)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含施工現場)運輸作業的各類機動車。
3.2、廠內機動車輛范圍:汽車、叉車、電瓶牽引車、裝載車、小翻斗、拖拉機等車輛。
四、廠內機動車輛的本質安全要求
4.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4.3、車輛均勻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4.4、車輛駕是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經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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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職責
5.1、擁有廠內機動車輛的部門
1)
負責各部門的廠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事宜。
2)
按照“人機匹配”原則,合理配備駕駛人員。
3)
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教育,并對作業情況進行檢查;
5.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含外單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1)
合法取得操作證、持證上崗、以備檢查。
2)
及時填寫車輛運行記錄;
3)
發生事故,保護現場,立即報告。
4)
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的培訓、復審;
六、處罰
公司各部門及外單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遵守所駕駛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作業,對于違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部
____-8-29
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3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制。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
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叉車作為一種應用廣泛的工業工具,其操作技能對操作員的安全和工作效率至關重要。為此,本公司制定了一份全年的叉車培訓計劃,旨在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確保他們能夠安全高效地操作叉車。本文將詳細介紹我們的培訓計劃,使您對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季度(一月至三月):基礎培訓
第一季度的培訓主要集中于叉車操作基礎知識的學習。我們將為所有操作員提供一對一的培訓,教授他們叉車的基本結構、操作原理和安全規范。培訓課程將包括理論和實踐兩部分,以確保學員能夠真正掌握叉車操作技能。
在實踐部分,學員將親自操作叉車進行訓練,學習如何正確啟動和關閉叉車,掌握前進、后退、轉彎、提升、降落等基本操作。同時,我們還將模擬不同場景下的操作挑戰,讓學員學會應對各種復雜情況的技巧。
第二季度(四月至六月):安全培訓
在第二季度的培訓中,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學員對叉車安全的認識和意識。我們將邀請專業的安全培訓師,為學員講解并演示各種安全事故的案例和原因,以及如何避免這些事故的發生。
我們將為學員提供緊急情況下的操作應急技能培訓,包括如何應對意外跌落、貨物傾覆等緊急情況。通過模擬實踐,學員將能夠在緊急情況下迅速做出正確的應對和反應。
第三季度(七月至九月):高級技能培訓
第三季度的培訓將側重于提高學員的叉車操作技能,并讓他們熟練掌握更復雜的操作技巧。我們將邀請經驗豐富的叉車操作員給予指導,幫助學員掌握更高級別的操作技術。
我們還將為學員提供相關的維護保養知識培訓,教授他們如何對叉車進行日常巡檢、檢修和保養,以確保叉車的正常運行和延長使用壽命。
第四季度(十月至十二月):實踐培訓
在培訓的最后一個季度里,我們將組織一系列的實踐測試來考核學員的操作技能。這些測試將模擬真實的工作環境和場景,要求學員運用所學的技能進行操作。
同時,我們還將與其他公司合作,組織一些實地考察和交流活動,讓學員有機會觀摩和學習其他公司的叉車操作經驗,從而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
通過全年的培訓計劃,我們旨在幫助員工建立起扎實的叉車操作技能,并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我們相信,只有不斷學習和提升,才能在叉車操作領域中保持領先地位。通過培訓,我們希望每一個叉車操作員都能安全、高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為公司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一、概 述:
為了規范我礦叉車的使用范圍,安全使用叉車,特制訂本措施。
二、使用范圍:
本措施適用于礦內利用叉車輔助搬運物料的各種場合施工作業。
三、施工前的準備
每班出車前,叉車司機要按叉車使用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做好出車的前的準備工作,并持證上崗,確認安全后方可出車作業。
四、安全注意事項
1、 施工前,各使用單位須從機電科開出叉車使用派工單,并指明施工負責人。所有參與施工人員必須學習本措施,并經考試合格簽字后方可參與施工。
2、 機廠根據派工單要求,安排叉車司機進行叉車作業。
3、 嚴禁穿過廣場架線機車架空線。
4、 叉車運行時,不準任何人上下車,叉腿上嚴禁站人。
5、 叉車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過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刮碰。
6、 在平整的路面上,叉車的額定起重量為3噸,在較差的道路條件下作業,起重量應適當降低,不大于1.5噸,并降低行駛速度。嚴禁超載工作。
7、 叉載貨物時,應按貨物大小來調整貨叉的距離,貨物的重量應平均由兩貨叉分擔,以免偏載或開動時貨物向一邊滑脫。貨叉插入后,叉壁應與貨物一面接觸,然后門架后傾,將貨叉升起離地面300~400毫米左右行駛。
8、 叉運小或零散貨物料時,應放入料盤、料箱或料架內,防止掉(散)落。
10、 叉運棚梁、棚腿、∏型梁、鋼管、圓木、鋼軌、槽鋼等長材料時,貨叉要開到最大,貨叉中心要盡量對正材料中心,然后進行試起升,確保平衡后門架后傾,緩慢行駛。其余工作人員必須站到安全距離,躲開貨物掉(滑)落方向。必要時可用繩索鐵絲把被叉貨物捆綁或與貨叉捆綁牢固。
11、 叉運礦車(含專用車)、平板(花籃)車、皮帶、升降臺、電纜、設備及其大型部件時,可整體叉運,并按第6條規定執行。用人力輔助施工時,施工人員要注意手腳安全。
12、 叉車需要上鐵道的,搬運各種車輛、設備,只準在運輸維修班向南的軌道上進行,不得在其他地點施工。
13、 叉車工作時,起落必須平穩,嚴禁高速急轉彎行駛。起升或下降貨物時,起重架下禁止有人。
14、 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叉頭不得物品扶持人員。
15、 在礦區和施工現場,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在各處院內、車間、庫房和施工現場不得超過3公里,叉車行駛時注意觀察,防止刮碰,傷人。
16、 叉車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物兩端及貨叉運動前方禁止有人。
17、 嚴禁用貨叉及附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
18、 叉車在斜坡道路上作業時,應注意上坡時向前開車,下坡時倒車行駛,確保運載貨物在斜坡的上方。運載貨物行駛時不得作急剎車,以防貨物滑出。在搬用大體積貨物時,貨物擋著視線,叉車應倒車低速行駛。
19、 利用叉車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使用手剎把車剎緊。
20、 嚴禁停車后讓發動機空轉而無人看管,更不允許將貨物吊于空中而駕駛員離開駕駛位置。
21、 叉車在中途停車,發動機空轉時應后傾收回門架,當發動機停車后應使滑架下落,并前傾使貨叉著地。
22、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發現可疑的噪音或不正常的現象,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排除,在沒有排除故障前不得繼續作業。
23、 施工完畢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 廠內叉車安全培訓總結
叉車、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領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嚴禁無證駕駛。未經公安車管部門同意不準將車輛開出廠外使用。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車輛發動前,應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液壓系統等的靈敏可靠性,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起動時要看清前后左右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才能起行,;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5、車輛不準超載使用,車輛在運行中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員上落和爬車,跳車、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車輛的踏腳板、鏟斗、叉板、車頂保險杠等部位嚴禁乘人。
6、叉、鏟車叉、鏟重物時,發現車尾或側面輪胎有離地現象,應立即松下,停止叉、鏟運,堆放物件要整齊、平穩、防止倒塌發生事故。
7、禁止在超過10度的坡度上橫向行駛,機件發生故障時,不準停在斜坡上進行檢修。
8、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熄火、鏟車的鏟斗和叉車的叉應放落地面,司機離車時,要取下鎖匙,關好車門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9、寒冬季節,下班時應將水箱內的水放清,以防凍裂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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